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水平,强化博士生导师岗位意识,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年龄条件
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年龄一般在61周岁以下,符合学校延期退休年龄至70周岁基本条件的在66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目录制定当年的9月1日。两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科研条件
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须满足下列科研条件之一,其中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
1.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至少1项(经费不低于20万)或主要负责(前三名)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
2.正在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累计经费达30万元以上。
3.正在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且单个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且单个课题当年到账软件经费达50万元以上。
4.建立项目申报准备期。若博士生导师在申请招生的前一年内科研项目刚结题且可自行支配的科研经费达50万元以上,则可申请继续招生1次,但需向学校缴纳5万元调节金。
5.学校引进认定的博士生导师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两年内免于审核。
(四)博士生导师每三年内须至少招收留学研究生1人,或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博士生导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赴境外交流满1年及以上、其他学科博士生导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赴境外交流满3个月及以上;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金;每年招收第2名博士生需缴纳2万元调节金,招收第3名博士生需缴纳5万元调节金;博士生导师使用学校奖励指标招收博士生的不需要缴纳调节金。
(六)鼓励各招生学科和学科所在学院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学科审核
(一)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遴选时申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内招生。
(二)博士生导师如跨一级学科招生,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后才可招生,导师任职资历可从原学科任职时间算起。跨一级学科招生原则上为每两年限招1人,并且只能跨1个一级学科。
(三)博士生导师因研究方向有重大调整或现属学科与原遴选时申报学科有较大变化,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认定招生学科,且在原学科停止招生。
(四)下列情况不视为跨一级学科招生:
1.博士生导师在所跨一级学科建设过程中(如博士点申报并获批、重点学科申报并获批等)有重要贡献(如本人是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等)。
2.因学校学位授权点变化和国家学科目录调整,原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调整后的新学科招生。
三、外聘博士生导师的审核
(一)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导师为外聘博士生导师。
(二)外聘博士生导师,每两年限招1人;若学科有多余指标并允许其招生的,可每两年限招2人,但需向学校缴纳10万元调节金。
(三)外聘博士生导师的科研条件由招生学科和学科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条件),学校审定。
四、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本人提交招生申请。
(二)各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生指导质量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博士生指导工作等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对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进行资格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将通过人员名单向全校公布。
五、其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招生一年:
(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同一年出现两篇次及以上不合格论文。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出现不合格论文。
(四)擅自离岗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须停止招生一年的情况。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江大校〔2013〕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