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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招生

江苏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各学院(中心,下同)博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复试考核办法,提高复试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各学院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

3、各学院成立复试工作组和资格审查工作组。复试工作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研究生导师等本学科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资格审查工作组成员由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教师构成,不少于3人。

4、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负责复试、录取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三、复试办法

1、复试人选

根据江苏大学2018年博士招生简章规定,结合本次普通招收英语水平测试情况,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普通招收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为:工学≥45分,管理学≥55分,医学≥65分。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考生上线情况制订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分数线或其他业务要求(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安排专人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含英语测试免测考生)按要求参加复试。

以硕博连读、优秀导师自主招收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复试。

2、复试考核内容和形式

参照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http://yz.ujs.edu.cn/info/1011/1395.htm

3、破格复试

上线人数不足专业的线下考生(单科或者总分10分以内),若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突出、科研成果显著,可向报考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破格复试申请,并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考生不得跨学院申请破格复试。拟破格复试名单须经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院核准,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录取办法

1、招生计划

各学院普通招收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须全脱产学习。

各学院要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导师的科研条件和指导力量等因素,合理分配招生名额,向指导能力强、科研经费充足、国家级课题多的导师倾斜。

2、复试成绩及总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3、拟录取名单确定原则

各学院按招生指标及复试合格考生的总成绩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学院根据本单位导师招生人数限额规定,超出招生限额的再进行导师双向选择,最终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应安排专人及时将复试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同等条件下,非定向就业考生优先录取。未按要求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公示和监督渠道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学院网站公布,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511-88780086。此外,我校监察处监督电话为:0511-88780012,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电话为:025-83235984

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做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六、其他

1、在本学院招生指标未满的情况下,有招生名额的导师,可招收校内相同一级学科的线上调剂考生。申请调剂复试的考生须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拟调剂考生名单由学院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2、考生的录取类别以考生本人报名信息中的报考类别(分“非定向就业”或“定向就业”)为准,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将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档案仍在原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录取前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和全脱产学习证明。

3、凡有亲属(指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主动回避复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者追究责任。

4、本办法由江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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